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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電視綜合週刊 ■

 

鳳飛飛何以不被起訴

「法直理屈」是鳳飛飛唱片合約違約的真相。

 

 

 

海山唱片公司今年五月間,控告歌星鳳飛飛「詐欺」、「妨害公務」、「損害債權」三項罪名,這件鬧得滿城風雨的「違約」糾紛、雖終以予鳳飛飛不起訴處份落幕,但是在最近電視圈中「跳槽」風氣正盛,倒不失成為熱門話題。

鳳飛飛「票房」記錄曾引起電視臺的競相爭取,唱片公司銷路多寡與大牌歌星更有直接關係,鳳飛飛是當今歌壇的大牌,她的唱片合約糾紛也就激起高潮。

 

鳳飛飛片面解約

海山唱片公司是鳳飛飛的原東道主,在還有將近一年的約沒滿前,鳳飛飛請律師片面解約,另一方面却又和歌林唱片公司簽下新的合約。海山因而被告詐欺在情理法都站得住的立場下打這場官司,海山當然是贏定了,鳳飛飛理虧也願意付二十萬罰款。海山唱片公司却要錢不如要人的希望鳳飛飛繼續為海山灌製唱片,而且早在約滿一年前海山就預支三十萬元片酬給鳳飛飛。

 

三十萬定金認定是獎金

鳳飛飛拿了三十萬元預支金,既不履行合約灌製唱片,又不肯還錢,已犯有刑法三百三十七的「詐欺」嫌疑,意思就是說在鳳飛飛行為之前,個人心理上已經早有準備要騙人。

在鳳媽媽的解釋這三十萬元是獎金,並非預付片酬,當然如果真是如此,海山也不至於不通情理的拿獎金當片酬的整人,而鳳飛飛在獎金都拿到三十萬的唱片公司也不可能「違約」,「跳槽」的惹出「詐欺」的官司。

據了解,唱片公司「優禮」大牌歌星,利誘政策是開所謂「預付」的支票,先付錢後唱歌,也是為拉攏紅牌。鳳飛飛是夠資格先收訂金的大牌,因此不能構成刑法中的詐欺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未婚夫願意退回定金

鳳飛飛在被指收下三十萬元預付款後,仍予以否認,事實上這些錢確實是已納入鳳飛飛未婚夫王再慶戶頭下,王再慶怎麼也不會為了存款多出幾十萬而讓未婚妻冠上詐欺罪名,所以事後也向海山表示還錢,鳳飛飛也替海山灌製唱片,這些努力海山詐欺罪的指控就不成立了。

第二項指控是妨害公務後毀損債權,鳳飛飛拒絕為海山完成其他唱片,理由是怕歌林會告她。鳳飛飛已經被法院裁定假處分。而她又違法替歌林錄製唱片,因此海山公司依據刑法一百三十九條規定提出「妨害公務」告訴。

 

「妨害公務」要件未合

一般法界人士以為鳳飛飛與海山唱片公司之違約問題是屬於民事違約問題比較合理,而刑法「妨害公務」條文:是對公務員所施之封印,或查封之標示予以損壞、除去或污段。

海山公司對鳳飛飛「妨害公務」的指控,必須是鳳飛飛違反假處分案,如法院查封她的任何物件,貼上任何封條而為其所除去、損壞、或者污穢這些法院封印、標籤。既然沒有當然鳳飛飛無罪。

而且海山、鳳飛飛民事官司中,法院已然判鳳飛飛賠償廿萬元,因此「防害公務」也奈何不了鳳飛飛。

 

時間先後是問題癥結

至於海山告鳳飛飛「毀損債權」,是依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條規定:「債務人所得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毀壞處分,或隱匿其財產者是謂「毀損債權」。

據說鳳飛飛對這項指控曾在法庭上表示,她替歌林公司灌製唱片在先,假處分裁定書在後,等收到裁定書時,已替歌林錄好了唱片。

在法律明文的規定之下,必須有違反道義行為出現,方可能構成犯罪,法庭調查歌林公司陸續出版鳳飛飛的唱片是錄音後發行的,所以海山唱片公司「毀損債權」的指控,在「時間」的癥結上再度失敗。

 

於理不無可議

纏訟多時的鳳飛飛唱片官司,鳳飛飛之所以「不起訴處分」歸納起枝枝節節,可以說:「於理不無可議、於法未構成處分」。

在法律明文規定下,那些違反道義的行為尚未構成犯罪條件,海山一心一意要人不要錢,結果只落得些微少數的二十萬賠款,真是件划不來的事。

而今,鳳飛飛「飛」進了歌林,這件轟動一時的違約背信案總算結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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